张子强盒罗艳芳如何相识的并不清楚。在审判张子强集团的日子,在广州中院周围军警荷枪实弹戒备森严。其间,香港特别行政区保安局局长叶刘淑仪表示,内地司法机关对张子强犯罪集团人员的审判,无损香港的司法管辖权,人们不应对香港的司法独立产生疑虑。显示出的独立性在于,在广州,张子强的6.6亿元人民币黑财悉数充公;在香港,11月3日香港高等法院撤销了律政司对张子强集团成员13名亲属的财产冻结令,认为现阶段证据不足以冻结这1.6亿多港元的财产,这些财产包括物业住宅、珠宝、游艇、古玩、现金和银行存款等。内地传媒对张子强案的报道相当有限,但黑社会这个名词将会愈来愈多地挂在人们嘴边。
1998年,张子强的名字无人不知。张子强另一个出名之处,是香港警方似乎对他无能为力。不是抓不到他,而是抓到他以后,又不得不放他出去,每次他手上都高举着一个“V”字。这回被内地公安抓捕,并且依照内地的法律审理宣判了死刑。
由于张子强的身份是香港市民,犯罪地点也分别在内地和香港,有关张子强该不该由内地司法机关审判,各种言论铺天盖地。但无论是香港司法部门,还是内地司法部门,均一致认定,张子强许多犯罪活动均在内地发生,内地司法机关对张审判是有法可依的。
至1998年他与多名同伙在中国大陆被捕,案件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审,他与其中4名同党被判处死刑,于12月被处决。外间传言:张子强曾以“身为香港居民,而且犯案地点在香港”为理由向香港相关主体求助,要求引渡返回香港受审,以图得以避过死刑,但为香港相关主体所拒绝。当时港府向外间公布的理由为:“因为内地公安以他曾在内地犯案为理由,所以享有司法管辖权”,而在案件审理期间,亦积极向内地法院提供证供。事件引起了有关罪犯于内地被捕受审而应否引渡回港受审问题的争议,并延续至今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