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河南新乡大学生小闫暑假期间和朋友在老家掏了16只鸟,被新乡辉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其朋友也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款。
2、春天到了,很多冬眠的动物醒来了,好多人跃跃欲试想吃“野味”,但“野味”味道虽美,但是寄生虫多啊!需要特别提醒的是,针对近期多地曝出的食用穿山甲事件,国家林业局2月15日正式回应:国内此前法律法规仅规定对捕杀和交易野生动物者处罚,自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版《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这也意味着今后在中国“吃野味”不仅受社会监督,也将面临法律追责。
3、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4、去年,“河南大学生家门口掏燕隼窝获刑10年半”一事,经媒体报道后引起广泛关注。无独有偶,近日,开封一男子因抓捕79只壁虎,被判非法狩猎罪,罚款5000元。新蔡县郭某某等4人又因为抓捕收购“癞蛤蟆”20只以上被刑拘。不像燕隼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抓壁虎和“癞蛤蟆”这些稀松平常的动物怎么也会“犯事”?
5、省森林公安局局长朱延林介绍,对于“三有”保护动物,私自捕捉20只以下将被行政处罚,20只以上就构成犯罪,50只以上就属于重大刑事案件,100只以上属于特大刑事案件。而明知此类动物是非法狩猎所得,仍然予以收购,数量在50只以上的,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
6、对于“三有动物”,广东各地乡村居民,特别是居住在山林地区的村民对它们非常熟悉。然而,如果猎捕超过一定数量,一样受到刑事处罚,我国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私自捕捉20只(条)以上就构成犯罪,捕捉50只(条)以上即属于重大刑事案件。以下整理了在广东较常出没的六种“三有”保护动物,及相关处罚案例,以期起到警示作用。
7、麻雀。2015年,沁阳张某生、张某常携带铁丝网笼、拍笼、粘网等工具,在河南沁阳西郊公路附近捕猎10只麻雀,沁阳市法院认定两人犯非法狩猎罪,分别判处罚金10000元,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8、蛤蚧。2014年,肇庆端州梁某,在瑶池市场的流动摊档以156元购买6条蛤蚧炖汤。梁某某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端州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处罚金3000元。
9、猫头鹰。2014年,陕西延长县刘某某为保护自家养的鸡,在院内安装电猫设备,造成一只猫头鹰被电死,刘某某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延长县法院判处其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10、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可以没收猎捕工具,吊销狩猎证。